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审批
现在很多国有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会选择境外投资来拓展公司业务。关于“境外投资”是有很大的学问的,首先要了解哪些投资属于“境外投资”,其次必须了解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并不是说可以大摇大摆的去大陆以外地区进行投资,凡事都需要遵守法规。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审批备案的相关信息。
(一)哪些类型的投资活动属于“境外投资”?
答:根据境外投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得知境外投资是指国有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 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2. 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3. 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4. 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5. 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6. 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7. 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8. 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这里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这里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二)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建立海外业务的优点
1.企业通过构建自己的海外销售渠道,减少中间环节,将产品直接销往海外目标市场,有利于扩大出口规模。
2.在此种模式下,企业不仅可以直接扩大产品出口,通过直接掌控海外销售获得流通领域的可观利润,还能直接了解市场信息。
3.“国内生产、国外销售”的做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于企业具有吸引力,因为导致生产的产品具有竞争力的劳动力充裕等因素有可能会保持较长时间。
4.对于部分大企业而言,境外投资有利于其通盘考虑进出口和市场,通盘考虑可利用资源,实施其发展战略既推动出口也寻找进口赢利的好机会,真正做到化经营。
5.从宏观经济角度看,还能够为国家出口创汇,并解决大量劳动力的就业问题。
过去在投资的产业指导上主要是四大类: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此后大力推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负面清单主要是公布禁止类产业,其他行业都属允许类,但是负面清单无法体现哪些是鼓励发展的。‘鼓励发展+负面清单’则相当于一个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相结合,对于海外投资具有更强的引导作用。”
已有研究发现,上市公司迫于资本市场压力(Teohet al.,1998)、借款契约(Sweeney,1994)、薪酬契约(Hagerman and Zmijewski,1979)或政治动机(Hall andStammerjohan,1996)操控会计数字,通过利用会计政策选择或实际的交易安排影响会计信息,形成盈余管理。
较高的投资者保护程度通过限制内部人私有收益的攫取提高信息质量(Leuz etal. ,2003)。在法律制度和法律执行严格的国家中,盈余操纵被发现后造假的损失更大,因而盈余管理程度较低(Bushmanand Piotroski,2006)。刘启亮等也(2008)指出投资者保护较弱时,更为集中的股权能够为大股东获取私利提供便利,上市公司可能进行更多的盈余管理。投资者保护的诉求越高,上市公司面临较高的投资者压力可能降低向上调整应计盈余的幅度(曾建光等,2013)。
证券分析师的活动可能通过信息的提供降低盈余管理行为。Jensen and Meckling(1976)提出证券分析师的活动减少了股东和经理层之间的代理冲突。Yu(2008)提出分析师利用自己经验和信息挖掘能力等对公司形成监督。另外,分析师更可能基于声誉角度揭示上市公司的欺诈行为(Dyckand Zingales,2010)。Irani and Oesch(2013)利用分析师所在券商的并购作为自然试验,发现分析师跟随的减少降低了信息质量,进一步证明了分析师与内部治理的替代作用。Chenet al.(2015)在研究分析师跟随
对外部股东利益的保护时发现,跟随的分析师减少后,盈余管理增加。国内的潘越等(2011)也发现分析师能够挖掘隐藏信息,降低信息不透明与股价暴跌之间的正相关关系。李春涛等(2014)指出分析师跟随的增加降低了盈余管理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