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投资,要注意什么?
随着“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实施,企业走出去的热情越来越高。在走出去过程中,企业需要关注三个阶段(投资、运营以及退出)的问题,本文主要介绍投资阶段的。
投资阶段的
在复杂多变的税务环境和各国不尽相同的税制下,的企业家们开始纷纷意识到在境外投资时,其境外投资法律形式选择、架构搭建、融资安排、商业模式等,都将对母公司以及境外运营实体的税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影响投资的收益。
如何在境外投资之前制定有效的方案从而控制和规务风险并提升企业的运营效率,已经成为的企业家们在境外投资前应当做好的功课。
企业在境外投资的首要问题是选择和搭建一个适宜的组织架构。一个适宜的组织架构是企业境外投资获得成功的基石,而综合考虑和分析投资母国、投资东道国以及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的相关税务影响应贯穿于架构搭建的始终。
商业实体的法律形式
选择合适的法律形式进行投资不仅能保护投资者规避相关的法律风险,还有助于实现投资收益的化。
一般来说,商业实体的法律形式可以是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合伙企业或者信托等其他法律形式。
不同的法律形式导致了商业实体在税务方面各有利弊,每一种法律形式都需要综合考虑其税务影响。税法通常对不同的法律形式的税务处理有着严格的区分。
子公司是独立的纳税实体,在东道国可以享受较多的税收减免待遇。但子公司除了就其本身的应税收入纳税外,还需在分配股息时缴纳预提所得税。
而分公司在所在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与居住国总公司同属一个法人实体,公司汇总计算盈亏,因而分公司的盈利可以冲销总公司的亏损。
但值得注意的是,税法一直不允许企业用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抵减境内总公司的盈利。
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相对公司更为灵活,以合伙企业形式进行境外投资在国外十分常见,这主要由于合伙企业本身不仅无需纳税,而且收益分配到合伙人时还可能按低税率纳税。
境外投资架构的税务考量
常见的股权投资架构:
在企业境外投资的过程中,可以选择由境内公司直接持有境外实体的股权(“直接投资”),也可通过在其他国家(地区)设立中间控股公司间接持有境外实体股权(“间接投资”)。常见境外实体控股架构如图一所示:
相比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具有诸多优势:
首先,间接投资在引入投资、集团重组、利润汇回以及退出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第二,能够更好地控制法律、税务以及业务运营的风险;
第三,通过设立中间控股公司,可以降低或免除所需缴纳的境外预提所得税,并充分利用境外税收抵免;
第四,有效控制投资收益汇回的时间从而递延纳税;第五,增加可供再投资的现金利润。
已有研究发现,上市公司迫于资本市场压力(Teohet al.,1998)、借款契约(Sweeney,1994)、薪酬契约(Hagerman and Zmijewski,1979)或政治动机(Hall andStammerjohan,1996)操控会计数字,通过利用会计政策选择或实际的交易安排影响会计信息,形成盈余管理。
较高的投资者保护程度通过限制内部人私有收益的攫取提高信息质量(Leuz etal. ,2003)。在法律制度和法律执行严格的国家中,盈余操纵被发现后造假的损失更大,因而盈余管理程度较低(Bushmanand Piotroski,2006)。刘启亮等也(2008)指出投资者保护较弱时,更为集中的股权能够为大股东获取私利提供便利,上市公司可能进行更多的盈余管理。投资者保护的诉求越高,上市公司面临较高的投资者压力可能降低向上调整应计盈余的幅度(曾建光等,2013)。
证券分析师的活动可能通过信息的提供降低盈余管理行为。Jensen and Meckling(1976)提出证券分析师的活动减少了股东和经理层之间的代理冲突。Yu(2008)提出分析师利用自己经验和信息挖掘能力等对公司形成监督。另外,分析师更可能基于声誉角度揭示上市公司的欺诈行为(Dyckand Zingales,2010)。Irani and Oesch(2013)利用分析师所在券商的并购作为自然试验,发现分析师跟随的减少降低了信息质量,进一步证明了分析师与内部治理的替代作用。Chenet al.(2015)在研究分析师跟随
对外部股东利益的保护时发现,跟随的分析师减少后,盈余管理增加。国内的潘越等(2011)也发现分析师能够挖掘隐藏信息,降低信息不透明与股价暴跌之间的正相关关系。李春涛等(2014)指出分析师跟随的增加降低了盈余管理程度。